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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韦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0日15时许,徐某某与陈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电话通知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等人到场协助处理,陈某某也通知了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等人前来现场。由于陈某某是孕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担心会流产,韦某甲等人便提议先让陈某某到医院治疗,徐某某一方没有同意,于是双方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韦某甲、韦某乙持砖头对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4日,韦某甲、韦某乙方赔偿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70000元,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出具谅解书,对韦某甲、韦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犯罪前科查询、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片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910****;被告人韦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3111****。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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