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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8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绰号“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4********,壮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8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初,因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板中村委****村村民韦某丙、韦某丁等人与同镇***村委***村的村民因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某某丙的矿山存在纠纷,*****村村民韦某忠、韦某戊和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等人便商量殴打****村村民韦某丙、韦某丁。2009年3月16日下午,****村村民韦某丙、韦某丁在**镇**附近路段与韦某戊、韦某忠等人相遇。韦某忠、韦某戊、韦某甲、韦某乙等人即拿起准备好的刀等工具追打韦某丙、韦某丁。韦某丁逃走,韦某丙被乱刀砍倒在地上。经鉴定,韦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某某丁等证人证言;韦某丙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伙同他人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春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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