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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戊、莫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公民身份证号450221199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被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房。韦某乙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夺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丁,外号“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31日年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戊,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韦某甲(三都籍)、韦某丁、韦某乙、韦某丙以入股的方式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房**内采用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韦某戊负责在赌场内为赌客兑换现金用于赌博。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将该赌摊查获,并当场抓获韦某戊、莫某某、韦某丁及部分参赌人员。2020年4月23日韦某丙、韦某乙被抓获归案; 2020年5月14日韦某甲(三都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核实,该赌场当晚有数十人参赌,抽头渔利违法所得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莫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获利1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赌博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治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韦某戊、莫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丙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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