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302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阿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古亭大道**号的**楼出租房韦某乙家中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了1袋疑似毒品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韦某乙。
2、2020年11月6日16时许,吸毒人员韦某乙联系被告人韦某甲想要购买1袋毒品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并支付给韦某甲350元人民币毒资。韦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毒品。19时许,钟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2袋毒品冰毒,后在柳州市上游三区三岔路口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购得的2袋毒品贩卖给韦某甲。当日23时许,韦某甲将购得的其中1袋净重0.3克的毒品拿到柳州市鱼峰区古亭大道**号的**楼出租房交付给韦某乙,两人交易完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钟某某、韦某甲贩卖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诗玛
检察官助理 覃桃妮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钟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碟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