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大河镇巴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汽车修理,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1********,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户籍所在地三都县**镇**村**组,现住三都县**镇丰乐卫生院旁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10月05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韦某甲酒后驾驶贵J*****号小型轿车从大河镇方向往交然方向行驶,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吴江牌T******号二轮电动摩托车从**街上回家。二人行至县道***县**KM+***M路段处(**卫生院路段),韦某甲所驾车辆与对向蒋某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左腿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韦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蒋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经抽血检验,韦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83mg/10OmL;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5mg/100mL。经车辆属性认定,吴江牌T******号二轮电动摩托属于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韦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蒋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甲已与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蒋某某全部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单、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韦某甲、蒋某某供述。
3、证人韦某乙、韦某丙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蒋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
6、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被告人韦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升群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08543****。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76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公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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