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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莫某某、韦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号,住基隆开发区**市场**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丙(另案处理)、莫某某、韦某甲经预谋后至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1号五区132座一楼大厅内,将被害人戚某某一辆黑色五羊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0元)、被害人韦某丁一辆粉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0元)盗走,后将粉色雅迪牌电动车变卖分赃,该部雅迪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盗的五羊牌电动车未能追回。

被告人韦某甲于2020年5月8日17时许在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兴隆市场29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17时许在柳南区文笔路文龙旅社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韦某乙于2020年5月27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检察官助理:莫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韦某乙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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