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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莫某某、陈某甲赌博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同年4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同年4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同年4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陈某甲在陈升(已判刑)等人开设的“****”赌博网站做下线会员,并发展下家,进行收单参与网络赌博。韦某甲在帮陈某乙收六合彩码单时,共收受六合彩赌单89770元,非法获利10000多元,莫某某在帮陈某乙收六合彩码单时,共收受六合彩赌单147223元,非法获利17000多元,陈某甲在帮陈某乙收六合彩码单时,共收受六合彩赌单73853元,非法获利8800多元。该赌博网站涉案总共累计赌博金额共200多万,涉赌人数20多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陈某某、覃某某、韦某某、陈某乙、李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甲、莫某某、陈某甲利用网络收单参与陈升等人开设的网站进行赌博,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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