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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王某甲等诈骗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5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60********,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西充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现住襄阳市樊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令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现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现住淅川县**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9********,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省浠水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现住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乡**街**号,现住中牟县**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王某甲、某某甲、杨某甲、令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田某甲、某某乙、戴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4日浠水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被告人韦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院于2020年3月9日报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韦某甲多次接到自称国家安全部“陈某乙”部长等诈骗人员电话,声称海外有一笔被冻结的巨额民族资金近期将回归中国,用于扶贫救助,要求被告人韦某甲成立“蓝图基金会”,协助国家解冻海外资产,负责上报会员名单、收取会费,发放扶贫资金。声称每名会员只须缴纳30、40元的建档入会等费用,就可以获得30万到50万元不等的扶贫款,其中业绩优秀的管理人员可以到北京领取红旗牌轿车,管理层可以免费领取住房一套等。并通过QQ邮箱向被告人韦某甲发送了委任状、现金支票、任命书、资金来源认证书、证明、工作证、授权书等伪造的国家公文,任命被告人韦某甲为“蓝图基金总会”会长。2018年5月份,被告人韦某甲着手组建“蓝图基金会”,建立微信****,在****内宣传发放扶贫款的“蓝图基金会”虚假项目,散发伪造的委任状、现金支票、任命书等文件,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加入“蓝图基金会”。被告人韦某甲通过微信****发展管理会员,任命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统计、总督察部长、省级代理等职务。被告人王某甲、某某甲、杨某甲、令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田某甲、某某乙、戴某甲、王某乙等人先后加入了“蓝图基金会”,并担任不同的职务,各司其职。在被告人韦某甲等人的推动下,“蓝图基金会”向下发展省、市、县三级,逐层、逐级建立微信****,发展管理会员,再以会员费、金卡费、手续费(以下总称会员费)等名目骗取钱财,所得钱财由各省统计汇总直接上交给被告人韦某甲。从2018年5月至案发,“蓝图基金会”在全国共发展会员19.2094万人,累计收取会员费989.6581万元。以上被告人加入“蓝图基金会”时间均超过六个月,且从未成功兑现。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韦某甲以“蓝图基金会”总会长的身份,通过微信****组建并推广“蓝图基金会”虚假项目,迅速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先后任命被告人王某甲、某某甲、杨某甲、令某某等人为副会长,任命王惠君为常务副会长,以及多名省级代理。每个省除设置省级代理外,还配备有财务部长、督查部长、宣传部长等职务,省下再设市、区、县三级管理人员,层层发展下线,收取会费,会员遍布全国19个省,全国共发展会员19.2094万人。各省收取的会员费等资金由各省统计直接打款到被告人韦某甲私人银行账户,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被告人韦某甲。经鉴定,被告人韦某甲共收取会员费989.6581万元。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报单缴纳会费加入“蓝图基金会”。2018年11月份,在持续关注“蓝图基金会”微信群****,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添加被告人韦某甲微信,表示愿意照顾和帮助被告人韦某甲。因被告人王某甲的表现较好,被被告人韦某甲任命为“蓝图基金会”常务副会长,分管吉林、山东、陕西等省会员。被告人王某甲自加入“蓝图基金会”以后,组建微信****,发展、管理会员,在其管理以及参与的会员微信****中对“蓝图基金会”进行宣传,转发被告人韦某甲等人发送的录音文件和关于对抗公安调查的保密规定,发动群内成员发展新会员。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5742人。按照会员费、金卡费等收取标准,金额共计20余万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某某甲受被告人韦某甲微信邀约加入了“蓝图基金会”。先是担任四川省级代理,后被任命为“蓝图基金会”副会长,分管四川、辽宁、湖南等省会员。加入“蓝图基金会”之后,被告人某某甲迅速将原来参与其他民族大业类项目认识的微信好友拉入组建“蓝图基金会”微信****,在微信****中宣传推广“蓝图基金会”,将被告人韦某甲发送的伪造的“委任状”、“国家领导批示文件”发送到微信群中****,转发被告人韦某甲的讲话及命令和项目报单要求等,发展、管理会员,收取会员费。经鉴定,被告人某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6375人,收取会员费21.549万元。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由被告人韦某甲推荐加入“蓝图基金会”。被告人韦某甲让其组建湖北省的“蓝图基金会”,并任命杨某甲为湖北省“蓝图基金会”省级代理。后因被告人杨某甲工作认真,被被告人韦某甲任命为“蓝图基金会”副会长,分管湖北、江西、青海等省会员。被告人杨某甲自加入“蓝图基金会”以后,在被告人田某甲等人的帮助下,着手组建了湖北省的“蓝图基金会”,建立微信****,推广宣传“蓝图基金会”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先后向被告人韦某甲推荐并任命被告人陈某甲为湖北省级代理、被告人李某甲为湖北省副省级代理、被告人田某甲为湖北省财务部长、被告人某某乙为湖北省督察部长,以上述人员作为骨干在湖北地区共发展会员1.4万余人。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935人,经手收取会员费1.081万元,其中直接转给被告人韦某甲3740元;被告人田某甲经手收取湖北会员费71.0662万元;被告人戴某甲经手收取的会员费中直接转给被告人韦某甲1.1574万元,金额共计72.5976万元。

5.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令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缴纳入会费成为“蓝图基金会”正式会员。加入“蓝图基金会”之后,被告人令某某积极发展、管理会员,建立会员****,在会员****中宣传“蓝图基金会”虚假项目,转发被告人韦某甲的讲话,转发关于对抗公安调查的保密规定。由于被告人令某某积极发展会员并参与“蓝图基金会”的管理,后被被告人韦某甲任命为“蓝图基金会”副会长,分管吉林、山西等省会员,收取会员会费和录入入会人员信息等工作。经鉴定,被告人令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2742人,收取会员费73.6204万元。

6、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由被告人杨某甲推荐加入“蓝图基金会”,被告人杨某甲先是任命被告人陈某甲为市级代理,让其负责招揽会员并给会员宣导“蓝图基金会”。在被告人杨某甲被提拔为副会长后,被告人陈某甲便接替杨某甲成为湖北省省级代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加入“蓝图基金会”以后,发展、管理会员,在管理以及参与的会员微信****中对“蓝图基金会”虚假项目进行宣传,发动群内成员发展新会员,收取会员费。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976人,经手收取会员费9877元。按照会员费、金卡费等收取标准,金额共计4万余元。

7、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经人推荐加入“蓝图基金会”。加入“蓝图基金会”之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发展会员,一方面拉自己的亲朋好友入会,另一方面建立会员微信****,拉人进入微信****,在会员微信****中宣传“蓝图基金会”虚假项目,转发被告人韦某甲和副会长被告人杨某甲的讲话,转发关于对抗公安调查的保密规定,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部分会员会费。由于被告人李某甲工作业绩突出,后被被告人杨某甲推荐为“蓝图基金会”湖北省副省级代理。同时为进一步开展工作,被告人李某甲推荐被告人王某乙担任其团队的统计,负责收取会员费等费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2390人,经手收取会员费5.129万元,其团队统计被告人王某乙共收取会员费30.9997万元,金额共计36.1287万元。

8、2018年7月,被告人田某甲通过微信****加入“蓝图基金会”,被告人杨某甲推荐被告人田某甲为湖北省财务部长,即湖北省总统计,负责会员会费的收取、报单情况的整理核对、发展管理会员,被告人田某甲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到“蓝图基金会”湖北分会微信****,会员通过扫描进行缴费。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某某乙、李某甲、王某乙、戴某甲等人收取的会员费也转给被告人田某甲,再由被告人田某甲上交给被告人韦某甲。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657人,收取会员费71.0662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田某甲在收取会员费的过程中,非法获利400余元。

9、2018年7月,被告人某某乙由被告人田某甲推荐加入“蓝图基金会”,被告人某某乙通过发展会员从普通会员被提升为市代,因表现突出,由被告人杨某甲推荐担任“蓝图基金会”湖北省督查部长一职,主要负责维护湖北片区“蓝图基金会”****聊秩序,督导管理人员签到和组织普通会员学习“保密法”,将批评“蓝图基金会”或者不服从管理的会员从****中清理出去。并在自己管理的会员微信****中宣传“蓝图基金会”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部分会员会费。经鉴定,被告人某某乙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295人,经手收取会员费4347元。按照会员费、金卡费等收取标准,金额共计1万余元。

10、2018年8月,被告人戴某甲经人推荐加入“蓝图基金会”,通过发展会员从普通会员被提升为区代、市代,在自己管理的会员微信****中宣传“蓝图基金会”虚假项目,转发被告人韦某甲等人讲话,转发关于对抗公安调查的保密规定,发展、管理会员,帮助会员报单,收取部分会员会费。经鉴定,被告人戴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161人,经手收取会员费8.6832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戴某甲在收取会员费的过程中,非法获利300余元。

11、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乙经人推荐加入“蓝图基金会”,发展、管理会员,并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推荐下,担任被告人李某甲团队统计一职,收取会员费。经鉴定,被告人王某乙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共129人,经手收取会员费30.9997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乙在收取会员费的过程中,非法获利8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王某甲、某某甲、杨某甲、令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田某甲、某某乙、戴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某某甲、令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田某甲、某某乙、戴某甲、王某乙所收取的会员费最后全部转给了被告人韦某甲。其中被告人韦某甲转给杨某乙、雷某某、张某甲、林某某、谢某某、 赵某某、杨某丙、韦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计434万元;转给被告人韦某甲女儿韦某丙2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赃款452.7641万元;其余用于“蓝图基金会”及个人开支。被告人田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浠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基本情况、随案移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核查说明、电话通讯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数据来源说明、委任状、任命书、授权书、资金来源认证书、工作证、国务院通知、银监会证明、花旗银行通知函、资金委托协议、统计表格、截图照片、部分数据截图、电脑文件夹部分截图、前科查询、确认书、入会报单交费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韦某丙、时某甲、陈某丙、马某甲、徐某某、张某乙、王某丙、李某乙、田某乙、叶某某、姜某某、田某丙、王某丁、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3. 被害人时某乙、闫某某、王某戊、张某丙、冯某某、郭某甲、马某乙、夏某某、马某丙、刘某甲、李某丙、孙某甲、乔某甲、景某某、王某己、乔某乙、孙某乙、郭某乙、陈某己、江某甲、桂某某、江某乙、戴某乙、张某丁、查某某、伍某某、刘某乙、郑某甲、汪某甲、金某某、彭某某、郑某乙、汪某乙、马某丁、胡某某的陈述;4.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韦某甲、田某甲等人收取会员费情况的会计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6. 讯问视频光盘、微信电脑数据硬盘、U盘、电脑硬盘检查报告、手机检查报告刻录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 被告人韦某甲、王某甲、某某甲、杨某甲、令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田某甲、某某乙、戴某甲、王某乙及同案人李某丁、贺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王某甲、某某甲、杨某甲、令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田某甲、某某乙、戴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王某甲、某某甲、杨某甲、令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田某甲、某某乙、戴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蓝图基金会”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扶贫项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被告人韦某甲、杨某甲、令某某、田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甲、某某甲、李某甲、戴某甲、王某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某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某某甲、杨某甲、令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田某甲、某某乙、戴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扣押涉案款物共计452.7641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林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王某甲、某某甲、令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戴某甲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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