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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李某甲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7********,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8********,侗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8********,侗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韦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结伙偷越国(边)境,经他人运送偷渡到缅甸赌博,后三人商量回国并联系好运送车辆后,于2020年4月4日,伙同郭某某、王某乙乘坐该车辆、走小路偷越国(边)境回国,次日凌晨从缅甸南邓边境小路偷越入境中国沧源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活动轨迹等书证;2.抓获经过等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辩认笔录(附照片)、人身检查笔录;6.辩认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违反国(边)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中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组,电话:1821231****。

2.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乡**村**组**号,电话1768525****。

3.被告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组,电话1821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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