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绰号“小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7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9********,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林场**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丙、覃某甲、覃某乙、韦某丙、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6日早上,来宾市森林公安局蒙村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洪江村往南泗乡方向5公里处的公路边因砍树问题发生打架事件,要求立即出警处置,随后来宾市森林公安局蒙村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辅警林某某、韦某丁驾驶桂G****1号执法车辆赶到现场。被告人韦某甲、周某丙、覃某甲、覃某乙与覃某丙、覃某丁(两人已被判刑)等人以森林公安是报警人保护伞为由打砸森林公安的执法车辆,并将森林公安连人带车推翻。森林公安报警后从被打烂的车辆后挡风玻璃处爬出来,遭到覃某丙、覃某丁、韦某戊、韦某甲等人围攻,韦某甲将森林公安戴在肩上的执行记录仪和拿在手上的值班手机抢走并砸烂。蒙村派出所接警后,该所***叶某某、民警张某某带辅警吕某某、覃某戊,**韦某己带辅警覃某己、蒙某某先后到达现场处置,遭到覃某乙、周某丙、周某甲、韦某甲、雷某某、韦某丙等人持械围攻或恐吓威胁。蒙村派出所的民警遭到周某甲、覃某乙两人踢打,戴在肩上的2台执法记录仪也被村民抢走砸烂。后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领导带防暴队员赶到现场处置,覃某庚、覃某丙、覃某丁、韦某戊及覃某乙等人持木棍、镰刀、石头等器械对抗,辅警覃某己被覃某庚用木棍打中戴在头上的头盔,辅警吕某某手指被村民打伤。经保险公司确认,执法车辆定损金额为5608元。经物价部门评估,3台单警执行记录仪价格为5286元、2台国迈执法记录仪价格为9302元、1部亿通手机(值班电话)价格为94元,合计14682元人民币。2018年11月1日,韦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三合金座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21日,兴宾区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甲村、乙村、丙村将覃某甲、雷某某、周某甲、韦某丙、周某丙、覃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丙、覃某甲、覃某乙、雷某某、韦某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丙、覃某甲、覃某乙、韦某丙、雷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周某甲、周某丙、覃某甲、覃某乙、雷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丙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824****。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及《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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