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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韦某,男, 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韦某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聘请工人到横县南乡镇天亮村委大和村“榃贼山塘”岭采伐自己种植的桉树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桉原木14.26吨;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韦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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