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0********,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伙同潘某某(已判刑,下同)三人在鹿某某**镇**村**屯**采石场内盗窃吴某某的电机一台。
2、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伙同潘某某三人在鹿某某**镇**村**屯**有限公司内盗窃约十块铝板和八个模具。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伙同潘某某在鹿某某**镇**中学对面**小区工地内盗窃180斤左右钢筋。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韦某某伙同潘某某在鹿某某**镇**中学对面**小区工地内盗窃200斤左右的钢筋。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潘某某在鹿某某**镇**村路口**高速工地宿舍旁盗窃八块铁制模板定。
6、2019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潘某某到鹿某某**镇**工地,潘某某欲将工地内钢筋偷走时被巡逻的赖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韦某某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两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兰光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