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6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受雇于老板“亚某某”(严**)从事非法抽采沙矿。 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韦某某参与非法采砂共计19天,工资按每天200元到1000元计算(按每天约100立方米,每立方米10元算)。经韦某某记录共非法采砂1640.2立方米。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发改价认字[2019]717号),被非法采取的1640.2立方米砂总价格为377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晖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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