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非法行医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1********,汉族,高中文化,原个体经营牙科诊所,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7年12月20日因非法行医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于2015年3月,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莱阳市**路开设“韦氏牙科”从事医疗活动,2016年、2017年先后二次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7年12月20日因非法行医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刑。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韦某某再次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被莱阳市卫生**局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具有犯罪前科、自首之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君

2020年1月3日

附:

被告人韦某某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本案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