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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6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村**号,住韶关市仁化县**镇**村出租屋。2005年1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韶关市乐昌市廊田镇和仁化县董塘镇圩坪非法销售假烟,其销售的假烟是与吴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陈某某支付购买假烟的货款,金额达人民币96960元。

另查明,查获的涉案散装烟支1.17万支,烟丝78.88公斤,价格合计人民币14836.81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送样的涉案烟支、烟丝检验,鉴定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丝为有异味,无使用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69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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