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桂平市石龙镇向“阿猫”购买了1000元毒品海洛因,后将该毒品带回其位于桂平市**镇**村**屯的家中藏匿。2020年9月29日1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韦某某的家中将韦某某抓获,并在其房间桌子底下的白色圆形塑料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4包(净重分别为0.28克、0.18克、0.58克、12克),在其房间桌面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0.24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昌婵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