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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屯**号;现住地:南宁市武某区**镇**路**房**区**栋**单元**号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韦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和海洛因并持有。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13时许在南宁市武某区**镇**路**房**区**栋**单元将韦某某抓获,公安机关从韦某某租住的404号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8包,从韦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和鉴定,公安机关从韦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净重82.22克,从8份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1份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毒品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雨农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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