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121963********,高中文化水平,现住郑州市二七区**路**环交叉口西南角**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禹州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某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接手公司后,以将原有的**厂改制为**能源发电厂的名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月息5%、3%的高额回报为饵,聘请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多种途径散布广告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揽资金。
被告人韦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与**街交叉口向东100米**小区**座**室设立集资点,为顾某某吸收客户资金,并收取客户资金20%的提成。经审计,被告人韦某某作为禹州市**有限公司郑州区域借款代理人,共吸收资金102笔,协议金额11380200元,实收金额9391500元,剥息后未兑付金额7731900元。
被告人韦某某藏匿于郑州市二七区**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小区**号楼**单元**室,期间于2020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集资参与人胡某其、胡某顺、尚某勤、张某忠、罗某雯、罗某英、宋某明、季某丽、杨某一、李某娜、黄某霞、张某琴、杨某花、吕某杨、王某娟、罗某钟、郭某琴、张某花、邓某美、高某俊、杜某茹、爨某凤、杜某才、李某芳、李某娥、修某宇、王某慧、付某慧、李某敏、王某宾、王某香、郭某敏、侯某英、白某娟、刘某英、张某荣、宫某村、郭某霞、徐某福、温某朋、温某玉、楚某丽、张某春、谭某森、张某玲、刘某民、崔某伦、罗某亮、孙某丹、罗某明、刘某军、罗某亮、刘某学、时某苹、刘某春、耿某荣、杨某田、刘某娟、刘某萍、刘某帅、刘某艳、刘某安、黄某叶、刘某超、刘某君、王某炜、张某梅、朱某花、侯某仙、袁某流、王某军、吴某丽、胡某青、芦某君、谢某琴、王某英、张某明、常某玉、沙某龙、何某英、张某琳、慕某光、王某安、朱某英、梁某花、张某丽、王某岩、王某磊、郭某英、刘某梅、范某红、姜某萍、王某荣、高某花等人的报案材料、证人笔录、投资情况调查表、借款协议书、银行流水账等;
(2)顾某某民事及刑事起诉书、判决书;
(3)禹州市**有限公司工商档案;
(4)禹州市**板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
(5)河南**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
(6)**华府认购协议书、**华府**幢**号付款收据、协助查封通知书、北海市**湾**幢**号发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7)到案经过;
(8)前科证明;
(9)年龄证明;
2.证人石某龙、娄某英、顾某超、白某娟、常某玉、爨某风、崔某伦、邓某美、杜某茹、付某慧、侯某英、罗某亮、罗某雯、尚某勤、王某宾、王某炜、王某娟、温某新、谢某琴、张某玲、王某军、朱某花、张某琳、高某俊、耿某荣、宫某村、郭某敏、郭某霞、郭某琴、何某英、张某明、胡某顺、胡某青、胡某其、黄某霞、季某丽、李某娜、李某敏、李某娥、李某芳、李彦某、张某忠、刘某英、刘某民、刘某娟、刘某萍、芦某君、罗某钟、张某梅、王某英、王某慧、吴某丽、修某宇、徐某福、杨某花、袁某流、张某荣、张某花、张某春、张某琴、张某锗、范某红、王某荣、郭某英、姜某萍、刘某梅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供述;
4.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华
检察官助理:武 冬
二○二○年九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卷外材料共计13册24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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