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7********,壮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家住武某某**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在桐岭镇拔良村附近的“牛肩岭”开办了武某某**养殖场;在未获取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韦某某便聘请勾机对养殖场的林地进行平整和修路,擅自对林地进行破坏。经聘请广西森旺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调查,被破坏的林地总面积为12. 501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已主动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费7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12.501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骏登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武某某**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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