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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9********,汉族,大专在读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明知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向住在本市雨花台区的方某某出售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2只。经鉴定,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属于饰纹捕鸟蛛属,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明知墨西哥火膝捕鸟蛛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住在本省靖江市的支某某出售墨西哥火膝捕鸟蛛1只。经鉴定,墨西哥火膝捕鸟蛛属于短尾蛛属,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20年6月22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到纱帘华丽雨林捕鸟蛛1只、印度华丽雨林捕鸟蛛2只。经鉴定,上述动物均系饰纹捕鸟蛛属,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闲鱼”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11月2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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