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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买卖枪支)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韦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2020年3月1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韦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六套气枪配件及14.7公斤钢珠,后自行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并非法出售。其中非法出售五支气枪给韦某等人。经鉴定,上述六支气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淘宝网订单交易清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人员基本信息、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证人韦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六支,并出售五支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天青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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