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6********,瑶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G****3金杯牌小货车将未卖完的鸭子拉回象州县**镇**村一养殖场内。覃某甲等人则进到养殖场内看韦某某卸鸭子,韦某某卸完鸭子后将货车开到养殖场门口想倒车回到场内水沟清洗车子。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认真观察车子后方情况,导致车辆压对覃某甲。韦某某下车后立即与覃某丁等人将覃某甲送往象州县人民医院抢救并报警,覃某甲在县人民医院被宣布死亡。2019年12月24日,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覃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五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乙、覃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娜
检察官助理:韦林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住象州县**镇**村,联系电话:1877651****;
2.随文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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