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7********,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园**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黄某甲、何某某、被害人黄某乙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村**号韦某某家吃饭喝酒,喝酒过程中黄某乙认为在场人看不起他,黄某乙踢了黄某甲一脚并用手抓黄某甲的脖子,黄某甲将黄某乙推开,并抓起一个空啤酒瓶打了黄某乙头部左侧一下,黄某乙被打后,想冲上去打黄某甲,被韦某某劝阻,韦某某把黄某乙拉到门口外面交谈,后黄某乙突然甩开韦某某想冲进屋内,韦某某为防止黄某乙进到屋里打架,用手臂勒住黄某乙的脖子往后压,致使黄某乙摔倒,头部着地,黄某乙倒地后韦某某用手煽打黄某乙面部,随后,何某某从屋内出来,用手煽打黄某乙脸部,后黄某乙倒地晕过去,后被黄某甲和黄某丙送回家。当日23时许,黄某乙的姐姐黄某丁回到家中发现黄某乙脖子有掐伤的伤口、耳朵也有伤痕,遂将黄某乙送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救治,黄某乙住院治疗十三天后于2019年2月15日死亡。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乙符合钝器致伤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为阻拦黄某乙进到其家打架,将黄某乙扳倒,致使黄某乙头部跌地,后黄某乙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卜源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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