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4********,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6时许,在南丹县**镇**村**屯**内,被告人韦某某提供赌博麻将、扑克等工具及场地,通过以“三公”等方式组织16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55403元,且利用主家身份发牌、赔付等便利,对桌面上的赌资进行“抽水”,累计抽水获利500元,并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龙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73799****;保证人:某某乙,联系电话:1897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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