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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广西藤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藤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藤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继续对韦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至7月11日世界杯足球赛比赛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二人已判刑)参照赌博网站上的盘口和赔率,组织覃某甲、黄某某、覃某乙、唐某某等人以“赌球”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和结算赌资。韦某某、陈某某等三人从中共获利人民币9万多元,其中韦某某获利人民币38870元。2019年7月21日,韦某某主动到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英莲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藤县**镇**街**号。

2.侦查卷宗七卷,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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