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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路**号**幢**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由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将案件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韦某某通过李某某的介绍,认识贷款中介人员刘某某、米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由韦某某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给刘某某,由刘某某负责找人制作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按揭合同、房产证明等虚假材料,由米某某负责寻找二手房买卖的房源以应付后续银行的审核。于2019年4月22日,韦某某持上述虚假材料到中国**银行茂名分行申请办理14万元家装专项贷款,骗取了银行贷款14万元,后没有按时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韦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2020年8月28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活页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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