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职检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韦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8********,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镇**村**组,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镇**村**一职,2013年12月2016年12月任**镇**村**一职,2016年12月至今任**镇**村**一职。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被告人韦某某担任**镇**村**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村村民韦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材料,为韦某乙申请了农村低保金,此后,韦某某将2013年4月至2018年5月民政部门发放给韦某乙的低保金、冬春补助、电费补助等各种补贴款项,合计人民币51924.18元占为己有。2013年3月,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资料,分别以**村村民梁某某、白某某的名义申报骗取2013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22300元、7000元,并占为己有。
2.2015年3月,被告人韦某某担任**镇**村**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村村民韦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资料,以韦某乙的名义申报骗取了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22300元,并占为己有。2015年12月,韦某某在村民韦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外嫁村民韦某丙的户籍资料纳入白某某低保资料中申请了低保金,并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之间,以韦某丙名义获得低保金人民币2100元,韦某某将该款占为己有。
被告人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低保金等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05624.18元,现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材料、扣押财物清单、发放清册、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申请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廖某某、韦某乙、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取款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低保金等共计人民币105624.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宇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贵州省紫云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频光盘1张。
4.上缴涉案款共计人民币10562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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