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6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园**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宿舍区**栋***平房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海洛因可疑物零包给陆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给黄某某,交易完毕后,韦某某、陆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黄某某、陆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两个,从韦某某身上缴获交易赃款530元人民币。经过秤,韦某某贩卖给陆某某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为零点零伍克(0.05克),贩卖给黄某某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为壹点零零克(1.00克),并均取样送检。经检验,从两个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过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电话:188077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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