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以虚假身份,通过聊天软件编造各种借款理由,骗取正定县**村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331927元用于赌博、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韦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辨认、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王某某录制的其与韦某某的视频聊天视频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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