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2008年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窜到平南县平南镇西山路的两旺车行,以买车试车为由,将该店价值人民币5040元的一辆五羊牌女装摩托车骗走。后韦某某因该车用完油无法驾驶于同月14日叫开三轮车拉货的曾某某将该车拉回该车行。
2019年10月2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窜到平南县安怀镇安怀圩平安街黄某某经营的台铃电动车专卖店,以买车试车为由,将该店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从韦某某处扣押将该车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