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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9********,水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韦某甲利用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同学关系,编造各种理由以借款、工程应急费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237485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韦某甲谎称其承包建筑要到深圳培训学习为由去深圳找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发事先自己看车的照片、找人冒充助理、伪造工程合同和收据等方式,编造借油费、路费、周转费、工程应急费、考证送礼等借口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9500元。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韦某甲谎称其三都朋友的父亲去世需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假借以帮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谎称该女朋友哥哥在来王某某家路上出车祸将两人撞伤在医院住院急需治疗费叫王某某帮忙垫付,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6000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韦某甲编造其母亲生病住院需付医药费,去世需买墓地、应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500元。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韦某甲编造做工程应急费、交警扣留处理费、签协议、请老板吃饭、协议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4485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韦某甲在云南省富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中标通知书、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乙、吴某某、龙某某、余某某周栋国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甲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星

检察官助理:覃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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