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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81号

被告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与范某某(已判刑)、翁某某、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商量一起骗钱来用。商量好的作案手法为:先由一个人或者两个人去乘坐搭客自行车,坐上搭客自行车后,在搭客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范某某会开车逼近搭客自行车,这时,坐在搭客自行车上的人就顺势假装摔倒并假装受伤。在搭客自行车司机送假装受伤的人到医院治疗时,扮成假装受伤的人的亲戚朋友的人就骗被害人说可以以比医院检查费低的费用私下了结此事。被害人同意私下给钱了结后,由其中一个人接收被害人的钱,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作案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9日傍晚,被告人韦某某在东莞市**镇**科技城附近参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某600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范某某、翁某某在横岗街道采用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2500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范某某、翁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钟某某2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2020年9月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41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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