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97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96********,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镇*******县*****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虚构年轻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邬某某互加好友,并谎称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邬某某信任,后以寄钱回家、还花呗、买衣服等为由共计骗取邬某某1320元;
2.同年4月底至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虚构年轻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互加好友,后以借款等为由共计骗取李某某1100元;
3.同年4月底至6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虚构年轻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杨某某互加好友,并谎称建立男女关系,骗取杨某某信任,后以没有路费、父母需要钱种生姜、还债等为由共计骗取杨某某6150元;
4.同年6月前后,被告人韦某某使用QQ号*******虚构卖淫女身份,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支某某钱财;后被告人韦某某使用账号为********的支付宝与支某某互加好友,并谎称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被害人支某某信任,后以没钱吃饭、母亲生病、嫂子生孩子、还债等为由骗取支某某钱财。被告人韦某某共计从支某某处骗取6087.43元;
5.同年6月30日晚,被告人韦某某使用QQ号*******虚构卖淫女身份,以支付包夜费、保证金、开门费等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陶某某1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QQ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邬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支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韦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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