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97********,壮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荔浦市**镇**村**屯**号,租住荔浦市**镇**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以微信、支付宝没有绑定银行卡又急需用钱等理由与多名被害人“换钱”,将事先准备的无足够资金的银行账户生成预约转账订单提供给被害人并谎称已成功转账,被害人误以为韦某甲已转账成功,便支付相应款项给韦某甲。后被害人发觉韦某甲的转账并未到账,多次要求韦某甲退还上述款项,但韦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通过上述方法,韦某甲先后骗取了何某某9000元、吴某某29200元、史某某11180元、曾某某3000元、蒋某某42500元、文某某1000元、王某某1700元、邓某某600元人民币,案发前韦某甲已退赔被害人文某某、王某某、邓某乙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人韦某甲诈骗8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9488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韦某甲被荔浦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X手机一台;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案卷贰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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