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内,以急需用钱抵押纯金手镯为由,使用一个假足金手镯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7000元。
2、2019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内,使用伪造的“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假足金戒指及假发票,以急需用钱抵押假足金戒指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7000元。
3、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工人医院西院旁“****”店,使用伪造的“覃某某”居民身份证、虚假的珠宝质保单、假足金手镯,以急需用钱抵押足金手镯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8800元。
4、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内,使用假足金手镯,以急需用钱抵押纯金手镯为由,用一个假纯金手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500元。
5、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加工店,使用伪造的“覃某某”居民身份证、假的香港周六福珠宝质保单,以急需用钱抵押足金手镯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000元。
6、2019年12月21日20时,被告人韦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光明路“****”门面内,企图以伪造的覃某某居民身份证冒充他人,使用假足金手镯、以抵押手镯需要人民币9000元为由,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被害人高某某识破,后韦某某当场被群众抓获。公安民警赶到后当场缴获韦某某身上伪造的“覃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伪造的“韩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香港周六福珠宝质保单2张、金色手镯1个。
综上,被告人韦某某诈骗既遂5起,数额共计人民币41300元;诈骗未遂1起,数额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晓雨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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