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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中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韦某某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2017年底至2018年5月间,韦某某以经营五金厂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许诺高息借款,骗取被害人叶某甲的款项。叶某甲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韦某某转款人民币共130万余元。韦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生活挥霍。期间,韦某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叶某甲归还部分款项,以继续瞒骗叶某甲。至案发,韦某某共骗取叶某甲人民币77万余元。

2019年8月9日,警察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东门将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叶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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