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75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从2018年开始,在东莞市企石镇**村的出租屋内使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实施诈骗。
1、2018年9月25日许,被告人韦某某使用微信(账号:qw_er133)添加被害人郑某某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韦某某谎称自己叫韦某某,并发送他人的照片给郑某某。后韦某某假装刚离婚,答应成为郑某某的女朋友,并以“没钱治病”、“回家办理离婚手续”及“发生性关系需要保证金”等借口骗取郑某某多次微信转账,合计5742元。
2、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韦某某使用微信(账号:as_zx122)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韦某某谎称自己叫黄某某,以“没钱买衣服”、“回家离婚”、“见面红包”等借口骗取陈某某多次微信转账和发红包,合计2259元。
3、2019年3月初,被告人韦某某使用微信(账号as_zx122)添加被害人赖某某某某好友。在聊天过程中,韦某某谎称在东莞市企石镇**电子厂上班,以“没钱吃饭”、“维修手机”等借口骗取赖某某多次发微信红包,合计500元。
被告人韦某某骗取上述三名被害人合计8501元。2019年4月3日,韦某某在东莞市企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韦某某退赃5742元给被害人郑某某,并取得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聊天信息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及部分退赃,建议对其适用判处七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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