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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县,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韦某某通过韦某瑶与被害人韦某远相识,之后韦某某利用微信,冒充“陈某月”的身份与韦某远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期间,多次以各种理由向韦某远骗取钱财共计48400元,并将该笔钱全部用于挥霍。其中:2019年11月17日,在广西南宁,韦某某冒充“陈某月”的身份,以“陈某月”要还钱给韦某某为由向韦某远骗取5000元钱;同年12月1日,在某县某镇,韦某某冒充“ 陈某月”的身份以办理丧事为由向韦某远骗取29000元;同年12月3日,在某县某镇某村,韦某某冒充“陈某月”身份以办理丧事费用不够为由向韦某远骗取5000元;同年12月9日、13日,韦某某冒充“陈某月”身份以工人追要工钱为由向韦某远分别骗取5000元、2000元;同年12月18日,韦某某冒充“陈某月”身份以赎车为由向韦某远骗取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8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龙廷

检察官助理:韩慧玲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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