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6********,汉族,大专文化,籍贯广西荔蒲县,住广西荔蒲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韦某某在广西桂林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做业务员时认识了被害人邱某某,后因帮被害人邱某某购买了保险产品取得了被害人邱某某的信任。2018年初,被告人韦某某转到别的保险公司工作,因其经济状况问题产生了骗取他人钱财用于自己投资理财的念头,后其骗邱某某说可以帮购买到短期保险理财产品,被害人邱某某信以为真,并于2018年2月12日在贵港市覃某某工商银行汇款人民币14000元给被告人韦某某,被告人韦某某收到钱后未帮被害人邱某某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而是私自将该款用于自己购买其他理财产品。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以支付保险产品利息的名义转给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4000元给被害人邱某某,并取得被害人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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