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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75********,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利用在柳州**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任职及担任经营部**的便利,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9日、2020年4月4日、2020年4月5日、2020年4月12日、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17日12次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综合区**路**号广西柳州**农机生产车间趁周围没有人,驾驶车间内一辆叉车公司钢材废料转移到其所工作的冲压车间内一个角落堆积后,并用铁框遮挡,后联系收购废旧人员段某某驾驶农用车到车间内,由韦某某驾驶叉车将钢材废料装上收购人员驾驶的农用车,并伪造的出门条将生产钢材废料拉出厂区售卖给段某某。经认定,涉案钢材废料价值共计13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数额达1310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静

检察官助理:邱卫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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