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江山**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7月27日、10月11日、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至案发,被告人韦某某系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分部业务员,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韦某某以收取诚意金、定金、房款等名义,将李某甲的114000元、李某乙的435000元、陈某甲的164600元、薛某某的1016000元、梁某甲的614680元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后,没有交至广西江山公司账户,而用于个人网络赌博且损失完毕,后韦某某逃匿并谎称被绑架加以逃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购房合同、收款收据、情况说明、银行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薛某某、梁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身为广西**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客户购房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计23442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7年1月8日
附:
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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