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4********,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65********,瑶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街**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己,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赵某某、吴某甲、雷某某、莫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雷某某、赵某某、吴某甲在被告人莫某某提供的位于昭平县富罗镇富罗村水路寨的老房子内用玉米粒以“抓摊”方式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员达25人。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雷某某、赵某某、吴某甲等人正在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依法查扣赌资197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赌资、玉米粒、竹片;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吴某乙、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赵某某、吴某甲、雷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赵某某、吴某甲、雷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赵某某、吴某甲、雷某某、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新
检察官助理:龚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被告人莫某某现住昭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雷某某现住昭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赵某某、吴某甲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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