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8日19时30分许,兰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购买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邓某某按韦某某的指示将18.4克冰毒称好,并用袋子封装好后交由韦某甲完成毒品交易,获毒资人民币7600元。2020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宜州**镇**村**屯**号被告人韦某某家中查获韦某某,经搜查其住处及车辆,共查获韦某某持有的毒品疑似物20包(净重143.76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91.68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1.95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20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宜州**镇**村**屯**号被告人韦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后在其家楼梯间上的小房子房梁缝隙内查获一把黑色改装射钉枪。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具备枪支机件,功能正常,能够击发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实现发射功能,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枪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邓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被告人韦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为152.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为1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耀月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目前在特殊病区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21张。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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