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5〕29号
被告人韦*,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澜沧县**镇**村小**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拉祜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澜沧县**镇**街**宿舍**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19日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3年5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3月9日)。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澜沧县**镇**村**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1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澜沧县**乡**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大专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号,现住澜沧县**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冯**、李**、张**、周**、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2月18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1月16日澜沧县公安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韦*因与被害人马某某在校上课期间发生矛盾而与同学王**、董**商量好叫人打被害人马某某。当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韦*将被害人马某某约至澜沧县城勐朗镇**路**中学门口的“五五”百货店门前,被害人马某某亦喊来其弟马**等人双方进行“理论”,被告人韦*看见对方人多,并有人携带工具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冯**帮忙,被告人冯**到来后又电话邀约被告人李**、张**、周**、龙*携带钢管前来,被告人李**、张**、周**、龙*到来后共同将被害人马某某追至五五百货店旁的胡同内打伤,致被害人马某某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左侧顶叶脑挫裂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冯**、李**、张**、周**、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卿
代理检察员:黄源润
2015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李**、张**、周**、龙*、韦*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送起诉书34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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