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2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委**路。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黄某某(已科刑)的佛山市**有限公司任职。韦某某应黄某某的要求,为黄某某提供个人空头支票,骗取客户货款共计100806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一车二甲苯,共27630公斤,价格是7.10元,共计款196173元。此车二甲苯拉到顺德**工厂,由黄某某签收,签收后即时开具一张出票人为韦某某一个月后到期空头支票,金额196170元,支票号是2277****,开户银行为建行佛山德宝支行。同年7月9日,**公司向**公司销售一车二甲苯,共28850公斤,单价是6.95元,共计款200507.5元。由司机许某某、江某某用车牌号为湘B8****货车拉到江门鹤山**厂。由黄某某签收,并开具一张出票人为韦某某一个月后到期空头支票,金额200507元,支票号是2277****,开户银行为建行佛山德宝支行。同年7月16日,**公司向**公司销售一车二甲苯,共26870公斤,单价是6.95元,共计款186746元,由司机徐某某、陈某某用车牌号为湘B8****货车拉到顺德**工厂。由黄某某签收,并开具一张出票人为韦某某一个月后到期空头支票,金额186746元,支票号是2277****,开户银行为建行佛山德宝支行。
2、2010年7月30日,佛山市**有限公司向黄某某销售树脂共8000公斤,价款共计70400元,黄某某开具一张出票人为韦某某一个月后到期空头支票,金额70400元,支票号是2277****,开户银行为建行佛山德宝支行。
3、2010年8月至9月,佛山市**有限公司向鹤山市**有限公司购买化工原料,黄某某先后以两张出票人为韦某某的空头支票的方式付款,分别为:出票时间:2010年8月29日,支票号码:2277****、金额143350元,出票人:韦某某;出票时间:2010年9月1日,支票号码:2277****、金额210890元,出票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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