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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等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于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09年至2010年,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再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行政判决,“**”林地面积418.5亩林木中除12亩权属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外,其余的属**乡**村民委**村民小组集体所有。2014年,被告人韦某甲任*甲组**,在明知“**”林地权属已判决**屯和**屯所有后,于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参与组织本屯群众阻拦刘某某向乌吉村**屯购买“**”林地上杉木的运输,刘某某在无法运出杉木后,杉木被遗留在山地而腐烂。

经中望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某遗留在“**”林地的杉木价值22.8万元。

二、破坏生产经营事实

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韦某甲时任*乙组**,参与组织本屯群众200余人,到**乡**村“**”山场将**乡**村**屯、**村**屯两屯种植的7林班34、35、36、37、38、40、46、47小班403.5亩杉木幼林61870株毁坏。

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毁杉幼林价值22.70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情况、户籍证明、**权属及林木相关材料复印件、安陲乡2014年村两委换届花名册、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鉴定及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作为乌拥屯屯干,多次参与组织群众到“**”林地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甲作为**屯屯干,组织群众到“**”毁坏杉木苗,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青玲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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