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社区**街**号,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于2020年11月17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到都安县**镇**社区**小区**排**号被害人蓝某某家找蓝某某玩。当蓝某某去洗澡时,韦某某在蓝某某的房间衣柜抽屉里面盗窃一个足金手镯,然后把金手镯的盒子、发票丢在二楼客厅电视柜下面。同11月11日11时许,韦某某将盗得的金手镯到都安县瑶族自治县**镇**68号“**金银加工店”卖给罗某某获款9720元。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某被盗窃的手镯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忠诚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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