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号, 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6日5时23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塘尾地铁D出口前面路边处,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
2、2019年5月29日5时6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地铁站D出口附近处,盗窃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粉色深远牌小型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
3、2019年10月17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107国道往福田方向福永家具城天桥桥底附近,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女式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后在沙井万丰附近路边以9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新桥街道大钟岗美利城**栋**抓获被告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韦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某有累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韦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