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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8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韦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8时20分,被告人韦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相约盗窃作案,二人去到钦州市钦南区**街**小区**门路边,盗走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皮卡车上的柴油一罐,共50市斤;

2020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小区**栋**下处,将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与陈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宾馆大门旁边的一个自建铁棚门前,盗走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玲牌电动车的五只绿能牌电瓶。当二人逃到钦州市**大酒店处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经物价部门鉴证,被盗的柴油50斤,价值300元,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576元,绿玲牌电动车电瓶五只价值562.5元。以上合计价值14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照片等物证和书证;失主杨某某、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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