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8********,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一辆二轮女装摩托车去到藤县**镇**村二级公路路边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汽车维修店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维修店门前的汽车废旧钢板55公斤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汽车废旧钢板价值人民币110元。
2019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一辆二轮女装摩托车去到上述维修店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维修店门前的汽车废旧钢板60公斤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汽车废旧钢板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9年12月2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一辆二轮女装摩托车去到上述维修店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维修店门前的汽车废旧钢板59公斤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汽车废旧钢板价值人民币118元。
2020年1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一辆二轮女装摩托车又再次去到上述维修店门前,对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维修店门前的汽车废旧钢板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韦某某的盗窃行为被杨某某发现,后杨某某等人将韦某某控制,公安民警在*汽车维修店门前将韦某某抓获。
韦某某将盗窃的汽车废旧钢板出卖至废品收购站,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到案后,韦某某对其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最后一次作案过程中被当场发现未得逞,该起事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起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理翔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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